- 弘治十三年(1500年)《问刑条例》正式颁行,与律并行,后经嘉靖、万历多次修订。
- 万历年间将条例附于律文之后,形成“律例合编”体例,影响清代法律(如《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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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法规体系以《大明律》为核心,通过条例、会典等补充,形成了“律例合编”的特色,体现了“重典治国”“礼法结合”的原则,既强化了中央集权,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其严刑峻法和专制本质也为明朝后期的社会矛盾埋下伏笔。总体而言,明朝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