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继承明朝法律传统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统治需求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以《大清律例》 为核心,辅以众多条例、则例、会典等的庞大法律体系。”
- 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修订,合称“五朝会典”,被誉为“清朝宪法”。
- 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如《吏部则例》《户部则例》《刑部则例》等,规定具体政务运作(如官员考核、财政收支)。
- 针对特定问题制定,如《禁海令》《迁海令》(清初海禁政策)、《查禁鸦片章程》(道光年间禁烟)。
- 严格限制越诉,禁止诬告,强调“调处息讼”(民间纠纷先由族长、乡绅调解,再告官)。
- 刑讯逼供合法,但对老幼、残疾有一定限制。
- 死刑需“秋审”“朝审”(中央复审),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体现“慎刑”思想。
- 随着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和内忧外患,清朝开始修订法律:
-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但清朝的灭亡使许多新法未能实施,其成果为民国法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