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1115年—1234年)是由女真族建立的封建王朝,其法律法规体系在吸收辽、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女真族自身的习惯法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的民族融合特征。以下从法律渊源、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影响等方面进行概述:
早期金国以女真部落传统习俗为主要规范,强调“以俗为法”,涉及婚姻、继承、刑事处罚等领域。例如,女真旧俗中“杀人偿马牛三十”的命价赔偿制度,以及家族复仇、部落联盟议事等习惯,在建国初期仍有保留。
随着统治范围扩大(尤其占领辽、宋地区后),金国逐步借鉴中原王朝的法典体系,制定成文法:
- 早期保留女真酷刑,如“击脑”“凌迟”“菹醢”(剁成肉酱)等;后期逐步汉化,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分绞、斩,流刑分五等(最重为二千里)。
- 对贵族官僚适用“八议”(议亲、议故等),体现等级特权。
- 维护皇权: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等),对危害皇权者处极刑。
- 民族统治:对汉人、契丹人等非女真族的反抗行为加重处罚,同时禁止女真族汉化(如世宗时期禁止女真人改汉姓、穿汉服)。
- 社会秩序:打击盗匪(“盗者,全家徙边”)、斗殴、欺诈等行为。
- 实行“四等人制”雏形:女真人为“国人”,地位最高;其次为契丹、渤海人;汉人地位较低,南人(原南宋统治区汉人)最低。
- 奴婢制度:女真贵族占有大量奴婢(多为战争俘虏),奴婢可被买卖、赠送,主人杀死奴婢仅受轻微处罚(后期法律限制虐待奴婢)。
- 女真族实行“猛安谋克”土地制度(计口授田),禁止土地买卖;汉人地区保留中原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交易,但需官府登记。
- 契约关系:借贷、买卖(土地、奴婢、牲畜等)需订立书面契约,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
- 早期女真婚俗:同姓不婚、收继婚(父死妻其后母,兄死妻其嫂),后期受儒家伦理影响,禁止收继婚,强调“夫为妻纲”。
- 继承制度:贵族爵位、猛安谋克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均分。
- 初期为“勃极烈”制(女真部落议事会),熙宗后仿宋制设三省六部,以尚书省为核心,法律规定官员选拔(科举)、考核(“廉察”制度)、俸禄等。
- 以“猛安谋克”为军事编制,法律规定士兵训练、军备管理、战时动员等,逃亡士兵家属受连坐。
前期“女真旧制”与“汉法”并存,后期逐步汉化,尤其《泰和律义》完全以唐律为模板,体现“金承唐制”的特点。
法律维护女真贵族特权,对非女真族实行歧视性规定,同时镇压农民反抗(如金末红袄军起义后加重“谋反”罪名处罚)。
因统治区域扩大,对不同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女真地区适用旧俗,汉人地区用汉法,契丹地区保留辽制,体现“一境两制”或“多制”特征。
法律制度的完善巩固了女真族的统治,促进了北方地区的稳定与经济恢复(如世宗、章宗时期“大定之治”“明昌之治”)。
- 元朝法律(如《大元通制》)吸收金国制度,尤其在刑罚、军事法方面;
- 保留了女真族习惯法元素,对东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有一定传承作用。
民族压迫政策激化了阶级与民族矛盾,是金末农民起义(如红袄军、耶律留哥反金)的重要原因之一。
金国法律法规是女真族从部落联盟向中央集权王朝转型的产物,其发展轨迹体现了少数民族政权在汉化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与矛盾。一方面,借鉴中原法律体系推动了自身封建化;另一方面,民族歧视与压迫又埋下了统治危机的隐患。金国法律在中华法系中起到了承前启后(上承唐宋,下启元明)的作用,是民族融合的重要历史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