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朝(266年—420年)分为西晋与东晋,其法律法规体系上承曹魏、下启南北朝,具有重要的历史过渡意义。律制度主要以《晋律》(又称《泰始律》)为核心,同时辅以令、故事、式等法律形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下是晋朝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司马昭执政时期,鉴于汉律、魏律(《新律》)过于繁杂,命贾充、杜预等重臣修订法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268年)颁布,史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较汉律(60篇)和魏律(18篇)更为精简。
杜预、张斐等为《晋律》作注,阐释律文精神与适用标准,经朝廷批准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张杜律”,此举提升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晋朝法律形式除“律”
总之,晋朝法律在法典化、儒家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是中国古代法律从“汉律”向“唐律”过渡的关键阶段,但其维护士族统治的本质也埋下了社会动荡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