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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规(1 / 1)

- 基本沿用《晋律》,仅因时制宜颁布一些“令”和“格”(临时法规),无重大立法创新。

- 多因袭《晋律》,少有突破。梁武帝时制定《梁律》(20篇),陈朝有《陈律》,但均未超越《晋律》框架,且实施效果有限。

- 重视“科”(补充性法规)和“格”的运用,反映中央对地方控制力的削弱。

- 孝文帝汉化改革的重要成果,由崔浩、高允等修订,共20篇。

- 吸收汉律儒家化内容(如“八议”入律),同时保留鲜卑旧制(如“门房之诛”族刑)。

- 首次确立“存留养亲”制度:罪犯直系尊亲属老疾无侍,可暂不执行刑罚,待赡养老人后再行刑,体现儒家孝道。

- 因修订于麟趾殿得名,将“格”上升为独立法典,是后世“格”这一法律形式的开端。

- 以“式”为法典名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式”命名的法规汇编,影响隋唐“律令格式”体系。

- 模仿《周礼》,体例繁琐(25篇),条文冗余(1537条),立法水平不及《北齐律》,但部分内容(如“五刑”制度)影响后世。

- 形成“律、令、格、式”并行的雏形:律为刑法,令为行政法规,格为临时敕令汇编,式为行政规章,为隋唐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两晋南北朝时期虽战乱频繁,但法律法规在民族融合与儒家化推动下持续发展。北朝立法(尤其是《北齐律》)的成就远超南朝,成为隋唐法制的直接源头。这一时期的法律创新不仅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更奠定了中华法系伦理法与法典化的基本特征,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关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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