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穹之上,那面泛着冷冽金属光泽的巨幕,再次无声铺展开来,笼罩了万朝时空。无论是田间耕作的农人,街市巡行的差役,府衙断案的官吏,还是深宫议政的君臣,皆不由自主地停下手中活计,仰首望向这横亘天际的异象。
【本期所示:杀牛者言——金朝一桩离奇的“巧合”冤案】
光影流转,并未展现宏大战争或宫廷秘闻,而是勾勒出一幅寻常的北方乡村景象:土路蜿蜒,道旁树木萧疏,远处有稀疏村落。时间地点标注为:【金朝(具体时期约为金世宗大定年间),某地乡间。】
画面中,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妇人,与一名年轻妇人(其儿媳)相偕行走。两人面带倦容,行至路旁一棵树下歇脚。老妇人或许是年迈体衰,歇下后便有些昏昏欲睡,或是低头整理行囊。就在这短暂的空隙,那年轻儿媳左右张望,见婆婆未留意,迅速起身,沿着一条通往水边芦苇丛的小径,悄无声息地快步离去,身影很快消失在草木掩映之中。
片刻,老妇人回过神来,发现儿媳不见,顿时惊慌,四下张望呼喊,无人应答。她焦急地向路上偶尔经过的行人打听。一位路人(字幕标注:或为好心乡民)指向水边小径方向,说道:“刚才看见一个年轻妇人,从那边水边小路过去了。”
老妇人更觉不妙,急忙赶往最近的村社,向负责治安的“伍长”报案,称儿媳失踪,可能被人拐带或遭遇不测,并转述了路人所指方向。
伍长闻讯,不敢怠慢,立刻带领一两名帮手,顺着水边小径追踪而去。路径偏僻,草木渐深。
追踪不远,前方出现一个男子。这男子刚刚做完一件事——私自杀了一头耕牛。牛在当时是重要生产资料,私宰有罪。男子手中正握着一把宰牛刀,刀刃上鲜血淋漓,尚未擦拭。他听到身后脚步声,回头看见伍长带人赶来,心中猛地一沉,以为是自己私杀耕牛之事被人告发,官差前来捉拿。
“做贼心虚”之下,男子不及细想,转身就跑!
而在伍长这边,他本是循踪寻找失踪妇人,心中已先入为主地认为此事可能与歹人有关。此刻忽见一男子从前方出现,手持滴血利刃,见到官差不但不停下问询,反而仓皇逃窜——这情景,在伍长看来,几乎坐实了“凶徒杀人后携凶器逃逸”的猜想。
“站住!休走!”伍长大喝,与帮手疾步追上前去。那杀牛男子惊慌之下,哪里跑得过有备而来的伍长等人,很快便被追上,扭住双臂,夺下血刀。
“好个凶徒!光天化日之下,竟敢行凶杀人!那妇人何在?!”伍长厉声喝问。
男子懵了,连连喊冤:“官人明鉴!小人只是杀了自家的牛,何曾杀人?那妇人什么妇人?小人不知啊!”
伍长哪里肯信?血刀在手,见面就逃,又出现在疑似妇人失踪的路径附近,天下哪有这般巧合?定是这凶徒狡辩!于是不由分说,将其捆缚,连同那把作为“凶器”的宰牛刀,一并押送县衙。
县衙堂上,县令升堂。老妇人哭诉儿媳失踪,伍长呈上证物血刀,并陈述抓捕经过:如何追踪,如何见该男子持血刀逃窜,如何擒获。人证(伍长、老妇及部分乡民)、物证(血刀)似乎齐全,男子的嫌疑显得极大。
县令惊堂木一拍,喝令男子从实招来。男子矢口否认,只反复申辩自己仅是杀牛。
县令见其不招,便下令用刑。画面并未直接展现血腥场面,但通过衙役搬动刑具的阴影、男子凄厉的惨嚎声以及字幕说明,揭示了过程:【“不胜楚毒,遂诬服。”】在难以忍受的残酷拷打下,男子终于“招认”了——是自己杀了那妇人。
既然认罪,接下来便是寻找尸体,核对案情。县令追问:“尸首现在何处?”
男子已被打得神志模糊,只求速死或少受皮肉之苦,便胡乱指认道:“丢丢进水里了。”
县令即派差役前往男子所指的水域(很可能就是附近河流或池塘)打捞。差役们费了一番功夫,竟真的从水中捞起一具尸体!尸体已然腐败,面目难以辨认,但从身形衣物残片看,似为女尸。
消息传回县衙,县令更觉证据确凿。有“凶器”(血刀),有“口供”(男子认罪),现在连“尸首”都对上了(虽然腐烂,但地点吻合)。一桩“杀人案”似乎铁证如山。县令据此定案,做成详尽的案卷文书,上报州府,并最终呈递至中央刑部复核。
天幕画面转向刑部衙门。案卷摆在了时任刑部尚书、金世宗第五子曹王完颜永功的案头。完颜永功仔细阅读案卷,眉头逐渐紧锁。他并非泛泛浏览,而是抓住了案件中一个细微却关键的时间矛盾。
画面特写照刷精美的刑部文书,其上关于案发、报案、打捞的时间记录被放大。完颜永功的目光停留在关于尸体状况的描述上——“已半腐”。
曹王沉吟片刻,手指轻叩案卷,对身旁的属官说出他的疑问:“妇死几何日,而尸遽半腐哉?”(那妇人死了才几天,尸体怎么就半腐烂了?)
此言点出了案件最大的不合情理之处:从老妇人报案儿媳失踪,到伍长沿迹追踪抓获男子,再到男子胡乱指认、差役打捞上尸体,这中间的时间跨度,根据案卷记载,其实并不长。在当时的季节(案卷隐含信息或可推断),一具新近溺毙或被害的尸体,绝无可能在短短数日内就达到“半腐”程度。这具水中腐尸,其死亡时间显然远早于本案中“儿媳失踪”的时间。
完颜永功据此断定,此案疑点重大,所谓的“证据链”建立在巧合与刑讯逼供之上,极可能是一桩冤案。他没有批准县里上报的判决,将案卷压下,要求重新核查。
不久之后,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那报案的老妇人,竟然意外地找回了自己“失踪”的儿媳!原来,儿媳并非遇害,而是早与情人(“所私者”)有约,趁婆婆歇息时不备,与之私奔了。所谓的“失踪”,不过是一桩不愿明言的丑事。
真相大白。完颜永功得知后,叹道:“是男子偶以杀人就狱,其拷掠足以称杀牛之科矣。”(这个男子因为偶然涉及杀人案而入狱,他所遭受的拷打折磨,已经足以抵偿他私杀耕牛的罪过了。)于是下令,将那名无辜受尽酷刑、险些被错判杀人之罪的杀牛男子释放。至于水中那具来历不明的半腐女尸究竟是谁,因何而死,则成了另一桩无头公案,无人再去深究——或许,深究下去,又会牵扯出另一桩未知的冤情或悬案。
天幕最后,将几个关键巧合点并列呈现:儿媳私奔恰有路人指水边小径;伍长追踪恰遇刚杀完牛持血刀的男子;男子心虚逃跑恰似凶手行径;胡乱指认抛尸水中恰巧真有一具腐尸每一环都似偶然,串联起来却足以致命。画面定格在曹王完颜永功凝神审阅案卷的侧影,以及那具从水中捞起的模糊腐尸轮廓上。文字浮现:
【巧合叠成狱,楚毒易诬服。】
【明察秋毫者,能破连环误。】
【一桩案外案,千古警刑名。】
天幕光芒渐收,隐入苍穹。
万朝时空,陷入了比之前更为持久的沉默。这沉默中,没有对帝王荒唐的愤慨,没有对文化碰撞的兴味,只有一种深入骨髓的寒意与沉重的思索。因为这天幕所揭示的,并非远不可及的宫廷或边疆,而是可能发生在任何朝代、任何地方、任何小民身上的,由一连串阴差阳错的巧合与僵化严酷的司法程序共同铸成的冤狱悲剧。各阶层的反应,因其立场、经历与时代司法理念的不同,而显得尤为深刻与复杂。
法家治下的秦廷,素以律令严密、赏罚分明自诩。但天幕所示案件,却让这些精通律法的君臣,感到了另一种层面的震动。
廷尉李斯面色凝重,率先打破沉默:“此案之谬,首在县吏怠惰酷烈!见血刀、闻逃窜,便生杀人之疑,此或有可原。然既获人犯,不细察其情,不核对时日,不查访四邻以证其平日行止、杀牛原委,便遽施大刑,迫取口供,此非断狱,实乃制造冤狱!《秦律》虽严,然亦有‘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谅而得人请为上’之训(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追查言辞,不靠拷打而察得实情者为上)。求书帮 蕪错内容县吏所为,恰是下下之策!”
一位掌管司法实务的官员补充道:“李廷尉所言极是。更谬者,在于以巧合为确证。水中恰有腐尸,便与胡乱指认相合,此乃天大的巧合,却成了坐实冤案的‘铁证’。可见断案者心中已有成见,只寻符合成见之‘证’,于不合之处视而不见,如尸腐之速异于常理,竟被忽略。此非律法之过,乃执法者昏聩酷暴之过!”
嬴政高坐其上,眼神锐利如刀。他听完臣下议论,沉声道:“李斯,依秦律,此案中县吏当何罪?伍长可有过失?那曹王完颜永功,又当如何评价?”
李斯迅速回答:“陛下,依秦律,官吏‘论狱不直’(判案不公正)、‘纵囚’或‘不直’(故意出入人罪),皆有重罚。此县吏拷掠成招,不察疑点,草率定案,几致冤杀,属‘不直’之甚,当处以重刑,乃至弃市。伍长见疑追捕,是其职责,然其先入为主,证言恐有偏颇,但非主责。至于曹王完颜永功,能于案卷中察觉时间矛盾,压下冤案,最终使真相得白,救人性命,此乃‘明察’之吏,当予褒奖。然其最后言‘拷掠足以称杀牛之科’,将非法之刑讯与私宰之罪等同视之,于法理似有不妥,私宰自有其罚,岂可以冤狱之刑相抵?此或是其出于怜悯之权宜说法,非律法正论。”
嬴政颔首,语气冰冷:“秦法之要,在于‘信赏必罚’,‘刑无等级’。此案警示,律法再密,若执掌之人昏聩酷暴,或拘泥成见,不察详情,则良法亦成害民之具。传朕旨意:第一,将此案详载,发往各郡县,令所有狱吏、令丞学习,引以为戒。着重申明:审案必重证据链之完整合理,严禁单凭口供(尤指刑求所得)定案;对异常巧合须高度警惕,详加核查;尸伤检验须合常理时令。第二,重申秦律中关于官吏‘不直’、‘失刑’之罚则,御史要加强巡查各地狱讼。第三,嘉奖曹王之明察,然需注明,以非法之刑抵他罪,非秦法所许。”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渐渗司法,但仍承袭秦制不少。天幕案件令君臣深感司法实践中情、理、法平衡之难。
刘彻眉头紧锁,看向张汤(时任酷吏,亦精通律法)和董仲舒:“此案离奇若此,几成笑谈,然其中血泪,令人心惊。张汤,你若为廷尉,当如何处置?”
张汤沉吟道:“陛下,此案破绽确在尸腐之速。县吏无能,不辨物理,不查隐情,只知拷掠,酿成冤狱,其罪当劾。然臣以为,伍长见持刀奔逃者而捕之,亦在职责之内。唯那名杀牛男子,私宰耕牛,本已有罪,见官而逃,更增其疑。然其罪不至死,更不该蒙杀人重罪。曹王能察微知着,是其明断。臣以为,司法之要,在于‘精审’。证据需环环相扣,不合常理处必为深究。此案若初时能细查杀牛原委、查访妇人平日品行、核实尸体腐坏程度与失踪时日,冤情未必不能早明。”
董仲舒则从“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的角度提出:“陛下,此案亦可见‘听讼’之道,当‘察其情,明其心’。县吏只见其迹(血刀、逃窜、腐尸),不察其情(男子杀牛之由、恐惧之心,妇人私奔之实),更不明其心(男子无杀人动机,妇人有私奔之心),故入人罪。曹王能疑而察之,近乎《春秋》‘慎刑’之义。然其以拷掠抵杀牛之罪,虽有仁心,然于法度有亏。私宰有私宰之罚,岂可混淆?臣以为,当严惩枉法之县吏,申诫伍长捕人须更重实据,表彰曹王之慎,释放无辜,另案追究私宰及那具无名腐尸之来源。”
汲黯愤然道:“陛下!此乃草菅人命!县吏为求破案之功,不惜以酷刑取供,以巧合定案,此与杀人何异?伍长亦有过失,岂能见持刀者便定为凶犯?农夫屠夫,日常用刀者众矣!至于那曹王,虽有觉察,然其‘拷掠抵罪’之言,实是纵容非法刑讯!若拷掠可抵他罪,则天下狱吏尽可滥刑矣!臣请陛下下诏,严斥此类枉法之行,明令州县,非有确凿证据,不得轻易刑讯;断案须合情理,详查实证;凡有冤滥,追究主审官吏之责!”
刘彻听罢诸臣之言,肃然道:“众卿所言,皆切中要害。司法之事,关乎人命,不可不慎。此案当引为鉴戒。传旨廷尉、京兆尹:第一,核查长安及三辅地区近年狱案,有无类似倚重拷掠、忽略常理、巧合定案之情形,有则平反。第二,颁令天下,重申‘疑罪从无’(汉已有类似思想)之原则,要求官吏审案必须核实证据链条,注重检验,尤其要警惕非常之巧合。第三,将曹王完颜永功明察之事载入史册,予以褒扬,然需删去其‘拷掠抵罪’之语,改为‘释其冤屈,另案究其私宰之过’。”
唐代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备,《唐律疏议》对证据、刑讯、检验等有详细规定。天幕案件在唐人看来,是司法程序失范的典型案例。
刑部某司郎中与同僚议论:“此案之失,可谓步步皆错。首先,接报案后,未广布人手查访失踪妇人社会关系,便循单一线索追捕,视野狭窄。其次,遇可疑者,未先行盘问查证其身份、行为缘由(如为何杀牛,牛从何来),仅因持刀逃窜便锁定凶犯,过于武断。再次,拷掠取供,乃《唐律》允许之最后手段,有严格条件限制,岂能初讯便用?县吏显是滥用。最荒谬者,竟以水中偶然之尸匹配口供,全然不顾死亡时间之重大矛盾!我朝《狱官令》有‘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尸有‘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等规定,若依律而行,何至于此?”
另一官员叹道:“曹王确属明察。尸腐之速,寻常人或不留意,然于刑名老吏眼中,正是关键破绽。只是那具水中腐尸,终究成了无头案。或许本就是一桩无人报案的无名尸案,阴差阳错被卷入此案。司法之中,此类‘案外案’、‘巧合套巧合’最是棘手,稍有不慎,便成冤滥。”
街市茶馆中,百姓听得更是唏嘘不已。
“我的天!这杀牛的也太倒霉了!杀头牛差点把命丢了!”
“县官糊涂啊!打几下就认了?那要是我也得认,谁能抗住那般打?”
“还是曹王爷厉害,一眼看出尸体不对。要不又是一条人命。”
“那跑了的媳妇也是,私奔就私奔,害得别人差点冤死!”
“水里那尸体也不知道是谁,可怜呐,死了还被人拿来顶案”
有人联想到本朝:“咱们大唐律法严,应该不至于吧?”旁边立刻有人低声道:“嗨,哪里都一样,遇上糊涂官或者想急着结案的,什么事出不来?不过听说现在刑部和大理寺复核挺严的,希望少点这种事儿。”
宋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重视证据和检验,涌现《洗冤集录》等法医学着作。天幕案件在宋人看来,几乎触及了司法弊端的各个痛点。
某路提点刑狱公事(监司司法官)与属官观看后,面色严峻:“此案堪称冤狱样本!其一,初查不明。妇人失踪,当先问其家世邻里,查其平日交往,有无恩怨、奸情。岂可仅凭路人一语,便直追而下?其二,捕人草率。持刀者众矣,屠夫、庖丁、樵夫,皆可用刀。见刀便疑为凶器,见逃便定为凶犯,何其谬也!当先行喝止盘问,查验刀上血迹新旧、来源,询问杀牛情由并核实。其三,刑讯滥施。我朝虽有‘拷讯’之制,然须‘参验圆结,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方可有限度用之。此案毫无旁证,全凭臆测,便行大刑,实属非法。其四,检验失职。尸体打捞上岸,竟不请作作(验尸官)详验死亡时间、伤痕、溺水特征与失踪时日是否吻合,仅因‘半腐’便草率认定,荒唐至极!其五,迷信巧合。世间巧合固有,然司法断案,须以常理、实证为根基,岂能倚重巧合定人生死?”
属官道:“大人所言极是。那曹王所疑尸腐之速,正是检验之要害。若当时有合格作作,依据《洗冤录》类知识,当能推断尸体入水时日远早于案发,冤情立显。此案若无曹王,必成千古奇冤。然即便有曹王,那杀牛者已受尽酷刑,水中无名尸亦沉冤莫白,司法之失,已然铸成。”
宋仁宗或神宗若闻此事,必会召集大臣强调狱讼公正。“此金朝之案,足为我朝之镜。着令刑部、大理寺,严核天下上奏案牍,凡有证据单薄、偏重口供、检验不详、情理可疑者,务必发回重审。并令各路提刑司,加强州县狱吏培训,尤重证据搜集与检验之术。另,将此事编入官吏戒训,使皆知‘明慎用刑’之义。”
明朝司法以严酷着称,厂卫特务体系介入司法,刑讯普遍,但亦有一套制度。天幕案件在明朝君臣看来,县吏无能酷烈是主因,但亦可能暗自心惊于本朝某些相似弊端。
朱元璋最恨贪官污吏,亦重视司法(虽手段酷烈)。他观后勃然大怒:“糊涂透顶的狗官!该杀!该剐!破不了案,就胡乱抓人,严刑拷打,拿巧合当证据,这不是审案,这是杀人!那曹王还有点眼力,不然又是一条冤魂!传旨!将此事刻版印刷,发到全国所有府州县衙,让那些当官的都给咱看清楚了!谁敢学这个狗县令,糊里糊涂用刑,拿巧合断案,咱就把他剥皮实草,悬在衙门口示众!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你们给咱盯紧了,复核案件要仔细,发现这样的,立刻严办!”
刑部尚书战战兢兢领旨。明朝大诰、条例中本就强调官吏责任,此案例无疑为朱元璋强化司法监控、严惩失职官吏提供了又一个鲜活教材。都察院御史们也会以此案为鉴,在巡查地方时更关注刑狱是否公正,有无滥刑枉断。
民间舆论则更为直接:“这金朝的官儿,跟咱们有些地方的也差不多!都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碰上糊涂的,屈打成招的多着呢!”
“好在有个明白王爷。搁咱们这儿,要是惊动了锦衣卫或者东厂,说不定能查清楚?不过也难说。”言语中透露对特务司法亦存疑虑。
清朝司法继承明制,且有发展,强调“情实”、“缓决”等复核程序。天幕案件让清朝司法官员深感“审转复核”制度的重要。
刑部汉尚书(或满汉侍郎)对同僚道:“此案之成冤,在于州县初审之草率酷烈。我朝审级严格,州县定案后须经府、道、司层层审转,最终至刑部、三法司复核,乃至皇上勾决。若各级皆能如曹王般细心,则可避免许多冤滥。此案警示,初审官最是关键,其听讼态度、查验能力,关乎百姓生死。我部秋审、朝审,于‘情实’案件尤须慎之又慎,详核尸伤、证供、情理,丝毫疑点不得放过。”
顺天府尹则想到本地治安:“京师重地,人口繁杂,此类失踪、无名尸案亦或有之。办案尤需细致,不可先入为主。见持刀者便疑为凶,大谬。需知屠户、厨役、匠人,日用刀具者众。遇可疑之人,当先盘诘来历,查验器物,不可动辄以凶犯视之。”
乾隆皇帝或许会从中看到吏治与“祥刑”的关系。“此案可见,州县吏治不清,则冤狱丛生。曹王能察,是其读律精细,体察物情。着刑部将此案收入《驳案汇编》之类,颁示各省,令州县官学习,知办案须察微辨疑,不可刑求,不可轻信巧合。另,那无名腐尸,虽非本案正犯,然亦是一条人命,该地官吏事后竟不立案侦查?可见玩忽。传谕该省督抚,严饬所属,凡有无名尸身,务必设法验明正身,查清死因,不得含糊了事。”
天幕已隐,但“杀牛者言”的冤案阴影,却沉沉地压在万朝时空无数观者的心头。无论是崇尚严刑峻法的秦,还是儒法渐融的汉,制度详备的唐,重视检验的宋,治吏严厉的明,抑或复核严密的清,其君臣吏民都从中看到了自身司法体系可能存在的漏洞与黑暗面:刑讯的滥用、证据审查的粗疏、对巧合的轻信、对生命与真相的漠视、以及纠错机制对个人明察的依赖。曹王完颜永功的细心,如同黑暗中的一隙微光,照亮了制度的缺陷,也衬托出寻常司法环节的颟顸。而那具始终未明身份的水中腐尸,更如同一个无声的诘问,提醒着人们:一桩冤案的背后,或许还隐藏着更多未被察觉的悲剧。这来自金史的一段记载,以其极强的故事性和深刻的警示意义,跨越时空,成为映照历代司法的一面冰冷而清晰的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