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要脸吗?
要。
但也不要。
利益当前,脸是个什么玩意。
看看阿美莉卡的宣传史。
往最前面翻,东大人留着大辫子,瘦弱不堪,愚昧落后的原始未开化之地。
往后面翻一点,珍珠港之后,报纸和宣传页上的东大人成了方脸炯目的英武形象。
再往后翻,又成了以南盲肠为基调的细长眯眯眼儿。
到了现在,不论是女人们在理发店排队烫发,还是出现了一家屁大点的私人饭馆,亦或者是夏天时衣装颜色和款式缤纷起来的街面,都被他们拍下来,发出来,并形容成进步和拥抱自由的象征。
不用怀疑,不出意外的话再过个七八年,就会再次变成愚蠢腐朽且坏的敌人……
阿美莉卡脱胎于戴英,这些东西都是一脉相传的。
为达成目的,英国佬完全不介意将东大捧上天,也一点都不耽误在需要时,将东大再次踩进泥里。
受时代所限,他们不会意识到,科技不是任其打扮的舆论。
有些东西一旦用上了,也习惯了,再想改……呵~
哪那么容易呀……
从去年年底计划去参加颁奖但还没出发时,戴英标准协会就派人赴京城,按照曲某人教的说辞,与东大标准总局展开沟通。
戴英标准协会,是世界首个国家标准机构,1901年就成立了。早就确立了一套完善的标准规范与流程机制。
东大标准总局78年8月成立,眼下还处于学习和摸索阶段,谨而又慎的,试探着开始起草我们第一套djs系列标准。
之前收到阿美莉卡邀请参与制定计算机通用标准时,就陷入了大喜的同时,为忙碌而忙碌的懵圈状态。
不是贬义,是真的没经验。
自家标准如何制定都还没摸索明白呢,一下子参与进世界通行标准的制定当中去……无措是正常的。
只知道一定要表现出专业性,还不能出错,不能有损国家利益。但具体如何做,是完全没有头绪的。
激动的同时,压力山大。
这边还没捋顺出个头绪呢,戴英标准协会的又上门了。戳破了美国佬的阴谋,又要拉着东大参与进欧洲标准的制定。
前提是,需要牺牲一些既得利益。
但是,必将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
四大发明之后的第五大贡献呀,这已经不是高帽子了……直接被捧上天了个屁的。
这种大事可不敢轻易做决定,赶紧上报经委会,紧接着又被转去了海子里。
标准总局归海子里领导,经委会代管。
事儿太大,经委会不敢拿主意。
于是,四机部、国科院,还有学术界、司法界一众专家大佬受邀参与进了这项大事当中去……
曲某人呢?
根本没人提。
如果提的话,也是……小曲同志太忙啦。
另外,标准制定这种事跟科研没关系,他属于无关人士。
说是那么说。
主要是某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冠上了个“瞎搅和”的备注。所有事只要他一掺和,无风都能被搅起三尺浪,不尊老还满口怪话……
有一堆事要忙的曲某人,知道有一帮人正在研究“第五大贡献”的事……一点也不好奇。
因为,甭管如何决定,都不可能绕过他。
从确定了通过“当傻子”的方式上桌那天开始,就预料到了肯定会有这么一天,保险早就装上了。
装保险的目的,是为防着某些人大笔一挥崽卖爷田。有形有数的钱财和物资,敞亮起来都“豪装”的吓人。无形还没数的知识产权,情绪一上来……不上道保险,苦茶子都能送人喽~
事实证明,他多少沾点太过自信了。要不是人大的法学专家许教授,从头至尾都没人记起姓曲的是哪根葱……
年终岁尾,紧接着就是新年伊始,又赶上各种结构、布局什么的……调整变动比较频繁的时候。
都是大事,都必须严谨郑重的对待。
一月、二月、三月……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既要参加各种活动、研讨和会议,还要针对标准制定事宜召开讨论会、论证会、专家会……大会小会开了好多场,终于拿出了一份初步方案。
都上报等待批准了,法学专家组的许教授,忽然发现了一个一直被忽略的问题……国科院似乎没有权利,将涉及到的专利转为免费的,所有人都能使用的公开标准。
不是似乎,就是没有权利。
问题出在国科院与be公司签订的专利交换协议上。
当时……不止是当时,到了81年这个时间节点,国内首部知识产权法都还在起草当中呢,绝绝绝大多数人的相关法律意识,都淡薄到令人发指。
但不算完全陌生。
我们没少从外面买技术,相关专业人士虽然对专利交换协议比较陌生,但对专利授权相关的协议和约定,还是比较熟悉的。
国科院和be公司的专利交换协议,基础合约是be公司委托司力达起草的。国科院召集各方专业专家综合审定后,经过海子里主管领导批准才签字生效。
专利互换协议在西方商业体系中,是十分常见的,具体约定非常复杂。
粗分有四大类条款,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搭售条款和价格与数量限制条款。
国科院与be签的协议,除了没有搭售条款,其它三项全部涉及。
首先是不质疑条款,禁止被许可方质疑许可专利的有效性。
这一条是因为签署协议时,软件中心研发的相关技术还没有开始走专利流程。理论上交换列表上涉及到的条目,并不受国际专利法的保护。
甚至,是否具备专利申请条件都是未知的。
be拿出来的部分技术,还处于专利公示期内,并没有正式生效。
所以,才有了“不质疑条款”,防止后续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变故,双方因为谁占便宜谁吃亏互相扯皮。
虽然所有人都清楚,那是基本不会发生的事。但知道归知道,协议归协议。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该言明的还是要言明。
其次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非独占性回授。
具体条款和约定非常复杂,捡重要的说,允许对方在改进技术的同时,进行第三方授权。
但是,这一授权不是无限制的。
不然,其中一方以白菜价往外“批发授权”,对另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需要做授权区域,数量与价格的限制性约定。
每个洲授权不得超过十份,单一国家不能超过三份,授权价格采取国际通行的阶梯算法。且只能做生产性授权,被许可方不得将专利再次授权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就签约时而言,这一条款无疑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但到了当下……东大想把相关技术变成免费的通用标准,毫无疑问的违约。
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权限那么做。
即便做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海子里主管领导详细看过呈批件,正将事情提到一场形式大于实际,但按照程序必不可少的小会上时,标准总局的局长带着专利交换协议,急三火四的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