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官职体系在继承隋朝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辅以州县、监察、军事等系统的复杂官僚体系。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并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官员,奠定了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基础。以下从核心架构、中央官制、地方官制、特殊官职等方面进行概述:
决策机构,负责起草诏令(如制、敕)。正三品,后升为正二品),副长官为中书侍郎(正四品上),下设中书舍人(正五品上),负责具体拟诏和审核奏章。
审议机构,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令,有权驳回(“封驳”)。正三品,后升为正二品),副长官为门下侍郎(正四品上),下设给事中(正五品上),掌封驳审议,权力极重。
执行机构,下设六部,总领全国政务。正二品,但因李世民曾任此职,后虚设不授),实际长官为左、右仆射(从二品),辅助皇帝执行政令。
初期为监察区,后演变为行政区。后期常兼节度使),掌一道军政大权。
分京县(首都所在县)、畿县、上中下县,长官为县令(京县正五品上,下县从七品下),下设县丞、主簿、县尉(分管行政、文书、治安)。
安史之乱后,为镇抚边疆和叛乱地区,设节度使(从二品),总揽一道军政、民政、财政大权,下设节度副使、行军司马等,后期形成藩镇割据。
唐朝官职体系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形成了中央集权下的分工体系,但后期因节度使权重和宦官专权导致制度崩坏。其官僚架构的设计(如分权制衡、科举选官)对后世(宋、明、清)影响深远,奠定了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成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