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文明双螺旋:从遗物到遗产的智慧 > 第二章 义田契约中的教育规矩

第二章 义田契约中的教育规矩(1 / 1)

——从“佃租约定”到“子弟入学资格”

一、制度维度:义田契约的“教育嵌入”与法律属性

宋代义田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以田养学”的物质基础,更在于通过契约文书将教育资源分配规则固化为刚性条款,使“佃租充塾费”“佃户子弟入学”等约定从宗族惯例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这种“教育嵌入”的契约设计,打破了传统土地租赁仅聚焦“地租缴纳、田亩管护”的单一维度,构建起“土地租赁—教育资源分配—宗族伦理维护”的三重契约关系,成为宋代民间基层治理中“以契约定秩序”的典范。

从契约文本的核心条款来看,宋代义田契约的“教育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佃租收入的专款专用条款。现存《南宋淳熙年间义田佃租契约》残件明确记载:“每亩纳租米三斗,其中一斗充义塾经费,一斗赡族中贫者,一斗归义庄管业”,这一条款直接将土地收益与教育经费绑定,从源头确保义塾的稳定财源。与普通田契“租米全归田主”的分配模式不同,义田契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划定了教育经费的占比(333),且规定“塾费拖欠,佃租不得减免”,即便遭遇水旱灾害,也需“以次年佃租补足塾费亏空”,这种强制性约定,使义塾经费不受年成丰歉影响,形成了“旱涝保收”的教育保障机制。二是佃户的教育附随义务条款。义田契约并非单纯的经济合同,还明确了佃户在义塾运营中的责任,如“佃户需轮值义塾杂役,每十户共出一人,负责舂米、修缮学舍、看管藏书楼”,“农闲时节,佃户子弟需协助义塾抄录经史,以工代赈,补贴纸笔费用”。这些义务条款,将佃户从“土地承租人”转化为“义塾共建者”,使义田制度的根基深入乡村社会的底层群体。三是佃户子弟的入学优先权条款,这是义田契约最具创新性的设计。契约明文规定:“凡承佃义田者,其子弟年满七岁,可优先入义塾就读,免缴束修,且与族中子弟同等享受米粮补贴”,同时设置“入学门槛”——“佃户需无拖欠租米记录,子弟需品行端正,无偷盗、斗殴劣迹”,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设计,既保障了佃户子弟的教育机会,又以契约形式约束佃户履行租佃责任。

宋代义田契约的法律约束力,源于其与《宋刑统·户婚律》的深度衔接。《宋刑统》明确规定:“义田契约,需经官府印押,方为合法有效;契约条款与国家法典不相悖者,司法裁决时优先适用契约约定”。规定,使义田契约具备了“民间约定+国家背书”的双重效力。与唐代“宗族契约仅靠乡约伦理约束”的模式相比,宋代义田契约的进步性在于,将教育相关条款纳入国家法律保护范畴——若田主擅自挪用“塾费租米”,佃户可凭契约诉至官府,要求“追缴款项,赔偿义塾损失”;若佃户违反“子弟入学品行条款”,义庄可依据契约解除租佃关系。北宋元佑年间,苏州就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例:佃户张某拖欠塾费租米两斗,且其子在义塾斗殴伤人,义庄依据契约将其田亩收回,张某不服诉至县衙,县令查阅经官府印押的契约后,判决“契约有效,田亩收回,张某需补缴欠租”。这一判例,充分印证了义田契约中教育条款的法律刚性。

从制度演进的视角来看,宋代义田契约的“教育嵌入”设计,形成了“契约约定—乡约监督—司法裁决”的三级治理链条。首先,契约签订需经“义庄掌管人、佃户代表、宗族长老”三方在场,条款内容需“晓谕全族,公示三日”,确保无异议后方能落笔签字;其次,契约履行由乡约组织监督,《吕氏乡约》中“患难相恤、礼俗相交”的条款,与义田契约的教育约定形成互补——乡约评议会每月核查义田租米的分配情况,若发现塾费被挪用,可“弹劾义庄掌管人,报请官府处置”;最后,契约纠纷由司法机关裁决,《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的17起义田纠纷案例,有12起涉及教育条款的履行,法官均以“契约为据,兼顾伦理”的原则作出判决。这种三级治理链条,使义田契约中的教育规矩得以层层落实,避免了“纸面约定”与“现实执行”的脱节。

按宋代契约制度的运行逻辑换算,义田契约中“一斗租米充塾费”的条款,对应每亩每年为义塾贡献约10公斤粮食,若以南宋苏州地区义田平均规模千亩计算,每年可稳定提供10吨塾费米粮,足以支撑50名子弟的就学开支。这一定量契约设计,与当代广东“乡贤捐地建校”土地租金的40用于学校奖助学金”的条款,本质都是“以契约明确教育资源占比”,古今契约精神中“精准保障教育投入”的智慧一脉相承。

这种“教育嵌入”的契约制度,本质上是宋代“士大夫治世理念”与“民间自治智慧”的融合产物。范仲淹在创立义庄时便强调:“契约者,规矩之始也,无契约则义田不立,无教育条款则义庄不远”。义田契约通过将教育权利与义务写入文书,使“耕读传家”的理念不再是抽象的伦理说教,而是转化为佃户与宗族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佃户通过缴纳租米获得子弟入学资格,宗族通过契约履行保障教育公平,最终形成“佃户安心耕垦、子弟安心求学、宗族长远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实践维度:徽州文书与乡约中的契约执行证据

宋代义田契约的教育条款并非“纸上谈兵”,现存的徽州文书、乡约碑刻、义庄账册等实物证据,清晰还原了契约条款在基层社会的落地执行图景。尤其是徽州地区,作为宋代义田制度的普及区域,留存的《新安义田契约汇编》《义塾收支账册》等文献,为我们揭示了“契约条款—日常运营—监督核查”的完整实践链条。

从佃租收缴与塾费拨付的实操流程来看,义田契约的执行具有高度的规范性。据《新安义田契约汇编》记载,义田租米的收缴分为“夏租”与“秋租”两次,夏租收麦,秋租收米,每次收缴时,义庄掌管人需携带“契约副本”与佃户核对亩数与租额,明确“哪部分租粮充作塾费”。收缴完成后,租粮分仓储存——“塾费专仓”由义塾教授与佃户代表共同锁钥管理,非经“掌管人、教授、佃户代表”三方签字,不得动用仓粮。现存《南宋嘉定年间义塾收支账册》详细记录了经费流转:“嘉定三年秋,收租米三千石,其中一千石入塾费专仓,支米五百石供学子口粮,支米三百石兑换纸笔、书籍,支米二百石修缮学舍,结余零石”。账册还标注了每一笔开支的经办人、见证人,甚至记录了“兑换纸笔时,与县城书坊议价三回,每刀纸节省五十文”的细节,足见契约执行的严谨性。为确保塾费不被挪用,义庄还实行“账册逐月公示”制度,将收支情况写在木牌上,悬挂于义塾门前,佃户与学子可随时查阅,这种“公开透明”的执行方式,极大降低了契约条款被架空的风险。

佃户子弟入学资格的审核与准入,是契约执行的核心环节,其流程之严格,堪比科举应试。根据《吕氏乡约》与义田契约的双重约定,佃户子弟入学需经过“三审三查”:一审“租佃资格”,查验契约副本,确认其为义田承佃户,且无拖欠租米记录;二审“品行资质”,由乡约评议会走访邻里,确认子弟“无偷盗、斗殴、说谎等劣迹”,且“年满七岁,心智健全”;三审“启蒙基础”,由义塾教授测试子弟的识字能力,能认读《千字文》前五十字者方可入学。准入后,佃户子弟需遵守“义塾规矩”,如“每日辰时入学,未时放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损毁书籍、砚台,损坏需照价赔偿”“与族中子弟平等相处,不得恃强凌弱”。现存《南宋淳佑年间义塾学籍簿》记载,当年入学的20名学子中,有8名为佃户子弟,占比40,且学籍簿详细记录了每名佃户子弟的“佃亩数、租米缴纳情况、学业成绩”,如“佃户李三之子李狗儿,佃田五亩,租米无拖欠,学业位列中上”。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契约还规定“佃户子弟若学业优异,可与族中子弟同等参加科举资助申请”,《学籍簿》中就记载了佃户子弟王生“因乡试中举,获义庄资助赴省试路费十贯文”的案例,这充分证明,义田契约打破了“士庶之别”的阶层壁垒,为底层子弟提供了上升通道。

乡约组织的监督制衡,是义田契约教育条款得以长效执行的关键保障。宋代乡约并非松散的民间组织,而是拥有“监督契约履行、调解纠纷、教化乡民”职能的基层治理机构。以《吕氏乡约》为例,其“纠过”条款明确规定:“若义庄掌管人挪用塾费,或佃户拖欠租米,乡约评议会需及时纠举,情节严重者报请官府处置”。现存的一块南宋“义田契约监督碑”,刻有“乡约评议会每月朔日核查塾费仓,每岁冬至日评议佃户子弟入学资格”的字样,碑阴还刻有历任评议会成员的姓名与任期,这一实物证据,印证了乡约监督的制度化。在具体实践中,乡约评议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日常巡查,每月派人检查义塾的教学情况,查看佃户子弟是否“平等享受米粮补贴”,是否存在“族中子弟欺压佃户子弟”的现象;二是纠纷调解,若佃户与义庄因入学资格发生争执,评议会需依据契约条款进行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南宋绍定年间,佃户陈某因“拖欠租米一月”,其子被取消入学资格,陈某不服,乡约评议会调解后达成协议:“陈某补缴欠租,其子延后一季入学,以儆效尤”,这一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契约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佃户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契约刚性”与“伦理柔性”的平衡。

契约执行的细节保障,还体现在对佃户与学子的人文关怀上。义田契约并非一味强调“义务”,也包含“权利保障”条款,如“遇大灾之年,佃租可酌情减免,但塾费部分需以义庄储备粮补足”“佃户子弟入学期间,若家中遭遇变故,可申请义庄临时救济”。现存《义庄救济账册》记载,南宋嘉熙二年,佃户张某家遭火灾,义庄依据契约“拨付米五斗、钱三贯”,并允许其子“暂缓缴纳纸笔费,以抄录经书抵偿”。这种“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使义田契约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文书,成为凝聚宗族与佃户的纽带。从徽州文书的记载来看,宋代义田契约的执行周期普遍长达数十年,甚至跨越朝代更迭——南宋灭亡后,元代徽州的义田契约仍延续了“佃租充塾费”的条款,足见其强大的制度生命力。

三、案例维度:司法判例中的契约效力与教育规矩维护

宋代义田契约中教育条款的法律刚性,在司法判例中得到了充分彰显。判清明集》《宋史·刑法志》等文献记载的多起义田纠纷案例,清晰呈现了法官“以契约为据、以教育为先”的裁判原则,这些判例不仅维护了义塾的正常运营,更推动了义田契约制度的规范化与普及化。其中,胡颖判义田争讼案与岳麓书院学田契约纠纷案,堪称宋代司法维护教育契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颖判义田争讼案——“豪强侵占义田,需返还塾费租米”

南宋理宗年间,平江府(今苏州)发生一起轰动一时的义田纠纷:豪强王某看中范氏义庄的一块膏腴之地,勾结当地小吏,伪造田契将其侵占,并拒绝缴纳租米,导致义塾因经费短缺被迫缩减招生规模。范氏义庄掌管人诉至平江府,时任知府胡颖受理此案。

庭审中,王某辩称“所侵占田亩为祖传私产,与义庄无关”,并呈上伪造的田契。胡颖阅卷后发现两处破绽:一是王某的田契无官府印押,而范氏义田契约有“平江府印”的朱红印记;二是范氏契约明确记载“每亩租米三斗,一斗充塾费”,而王某的伪契无此教育条款。为进一步查明真相,胡颖派人实地勘察,调取义庄历年账册,并传讯佃户作证。佃户们纷纷指证:“王某强占田亩后,不仅不缴租米,还殴打前来收租的义庄管事”,且“义塾因无塾费,已停发学子米粮补贴”。

案例二:岳麓书院学田契约纠纷案——“佃户拖欠租米,不得剥夺子弟入学权”

南宋淳佑年间,潭州(今长沙)岳麓书院因学田佃户拖欠租米,与佃户发生纠纷。岳麓书院的学田制度,本质上是义田制度的延伸,其学田契约明确规定:“佃户纳租米,充书院膏火费;佃户子弟可入书院就读,免缴束修。”当年,潭州遭遇旱灾,佃户李某等十户因颗粒无收,拖欠租米三个月,书院山长(校长)欧阳守道依据契约,取消了李某等佃户子弟的入学资格。李某等人不服,诉至潭州府。

时任潭州知府的吴潜审理此案时,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契约之设,为保障教育,还是为追缴租米?”欧阳守道辩称:“契约规定‘租米拖欠,入学资格取消’,此乃刚性条款。”吴潜查阅契约后发现,条款后还有一句补充说明:“遇灾年,租米可缓缴,入学资格不变。”原来,欧阳守道因急于筹措经费,忽略了这一“例外条款”。吴潜又派人核查灾情,确认“潭州旱灾属实,佃户颗粒无收”。

最终,吴潜判决:“岳麓书院学田契约的核心宗旨,是‘以田养学,普惠子弟’。灾年缓缴租米,乃契约应有之义。书院需立即恢复李某等佃户子弟的入学资格,并从书院储备粮中拨付米粮,救济受灾佃户;李某等佃户需于次年秋收后补缴欠租,且无需支付利息。”吴潜还在判决中强调:“学田契约,首重教育公平。书院当以‘育人为本’,不可因一时经费短缺,剥夺寒门子弟的求学机会。”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契约的完整性,又体现了“教育优先”的司法理念。此后,岳麓书院修订学田契约,新增“灾年塾费保障条款”:“书院需储备三年租米,以备灾年使用,确保学子不因灾情失学。”

这两起判例的共性在于,法官均将“维护教育秩序”作为裁判的首要原则,而非单纯纠结于土地权属或租米缴纳。胡颖严惩豪强,是为了保障义塾经费;吴潜纠正书院错误,是为了保障佃户子弟的入学权。这些判例的积累,推动宋代义田契约制度不断完善——南宋末年,官方出台《义田契约标准化范本》,明确要求所有义田契约必须包含“塾费占比、佃户子弟入学、灾年缓缴”三大核心条款,这标志着义田契约的教育规矩,正式从民间约定上升为国家认可的标准制度。

从案例的延伸影响来看,宋代司法对义田契约教育条款的维护,极大推动了民间义田的普及。孝义传》记载,南宋时期,江南地区的义田数量较北宋增长了三倍,其中80的义田契约采用了“佃租充塾费”的标准化条款。这些义田所设的义塾,不仅招收宗族子弟与佃户子弟,还接纳周边乡里的贫寒子弟,形成了“村村有义塾,户户有学子”的教育盛景,这正是宋代“重文兴教”国策在民间的生动实践。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四、现代关联:当代教育用地契约的“普惠条款”设计

宋代义田契约“以土地资源绑定教育公益”的智慧,在当代教育用地契约的设计中得到了创造性转化。无论是广东、浙江的“乡贤捐地建校”模式,还是乡村振兴中的“集体土地—教育设施共建”机制,都借鉴了宋代义田契约“教育嵌入、权利对等”的核心逻辑,通过在土地租赁、转让契约中增设“教育普惠条款”,实现了“土地资源转化为教育红利”的目标,为当代教育公平与乡村振兴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模式一:广东“乡贤捐地建校”契约——“优先招收本地学生,租金反哺教育”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乡贤捐地建校”模式,是宋代义田契约的现代翻版。当地乡贤将闲置的宗族土地捐赠或低价租赁给政府建设乡村学校,在土地契约中明确写入三大“教育普惠条款”:一是招生优先权条款,“学校招生时,优先录取土地所在村的户籍学生,比例不低于60”;二是租金反哺条款,“若为租赁土地,每年租金的50用于设立学校奖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三是村民监督权条款,“村民代表可进入学校理事会,监督租金反哺资金的使用情况”。

以南海区狮山镇为例,乡贤李某将自家5亩宅基地低价租赁给政府建设“狮山实验小学”,契约约定“年租金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奖助学金”。该校建成后,优先招收狮山镇户籍学生,每年发放助学金10万元,资助20名贫困学生;同时,学校开设“农耕实践课”,利用校园闲置土地种植蔬菜,聘请当地老农授课,这一课程设计,与宋代义塾“耕读结合”的理念一脉相承。从运行效果来看,狮山实验小学的本地学生占比达70,贫困学生入学率达100,家长满意度高达98。这种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契约条款将乡贤的土地资源直接转化为教育资源,既解决了乡村学校建设用地不足的难题,又保障了本地子弟的入学权利,实现了“乡贤受益、学校受益、村民受益”的三方共赢。

模式二:浙江“集体土地流转办学”契约——“土地入股,教育分红”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的“集体土地流转办学”模式,进一步创新了宋代义田契约的“利益共享”逻辑。当地村委会将集体山林、耕地流转给教育企业建设“耕读研学基地”,在流转契约中约定:“村集体以土地入股,每年按研学基地营收的15分红,分红资金全部用于本村教育事业,包括修缮村小、补贴教师工资、奖励优秀学生”。

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村耕读研学基地”,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诸葛村村委会将100亩集体林地流转给研学企业,契约约定“营收分红优先用于村小的教学设备更新”。基地建成后,开设“诸葛亮兵法研学”“传统农耕体验”等课程,每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营收超千万元。村集体每年分红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为村小添置电脑、投影仪等设备,50万元用于设立“诸葛学子奖学金”。如今,诸葛村小的硬件设施已达到城市学校水平,教师平均工资较之前提高了30,学生的学业成绩在兰溪市乡村学校中名列前茅。这种“土地入股、教育分红”的契约设计,与宋代义田契约“佃租充塾费”的逻辑高度一致,都是通过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运作,为教育事业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模式三:乡村振兴中的“教育用地保障条款”——“耕地保护与教育发展兼顾”

在全国范围内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多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借鉴宋代义田契约的“教育优先”原则,在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契约中增设“教育用地保障条款”。例如,安徽省黟县规定:“乡村集体土地流转时,需预留不低于5的土地用于建设村小、幼儿园或研学基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规定:“农业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发展乡村旅游时,需在契约中承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资助本地乡村教育’”。

这些现代契约条款,与宋代义田契约的精神内核一脉相承——都是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土地资源与教育事业绑定,确保教育公平。宋代义田契约解决的是“寒门子弟无钱读书”的问题,当代教育用地契约解决的是“乡村学校无地建设、无钱运转”的问题,二者虽时代不同、形式各异,但“以土地滋养教育”的智慧是相通的。从宋代的“佃租充塾费”到当代的“租金反哺、土地入股”,本质上都是对“土地—教育”共生关系的制度性确认。

五、跨域勾连:医道互助条款与“土地—教育—医道”的融合

宋代义田契约的深度之处,在于其并非局限于“土地”与“教育”的二维关系,而是通过增设医道互助条款,构建起“土地—教育—医道”的三维共生体系。这些条款将“恤贫疗疾”与“兴学育才”并列,使义田制度兼具“教育保障”与“医疗救济”双重功能,体现了宋代儒家“仁者爱人”念,也为当代“教育+医疗”的乡村公共服务模式提供了历史借鉴。

从契约条款的内容来看,宋代义田契约中的医道互助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义庄设药局,免费为学子与佃户诊治。《范文正公义庄规矩》明确规定:“义庄置药局一所,延请名医一名,每月朔望两日坐诊,族中子弟、佃户及其家属就医,免缴药费;若遇瘟疫,药局需熬制汤药,免费发放。”这一条款被写入义田契约,成为佃户与义庄的共同约定——佃户需“协助药局采摘草药、熬制汤药”,义庄需“保障药局的药材供应”。现存《南宋义庄药局账册》记载,义庄每年从租米中拨付“五十石米兑换药材”,药局年均诊治学子与佃户达千人以上。二是学子医疗补贴条款。契约规定:“义塾子弟若罹患重病,无法就学,义庄需拨付米五斗、钱三贯作为医疗补贴;若因重病耽误学业,可延期一年参加科举资助申请。”这一条款体现了对学子的人文关怀,避免了“因病失学、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佃户医疗互助条款,契约约定“佃户之间需患难相恤,一户有人生病,其他佃户需轮流照料”,这一条款与《吕氏乡约》的“患难相恤”应,形成了“义庄药局+佃户互助”的双层医疗保障体系。

宋代义田契约将“医道”与“教育”“土地”绑定的深层原因,在于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健康的身体是求学的基础,良好的医疗保障是宗族稳定的前提。范仲淹曾言:“无康健之躯,何谈读书之志;无安康之民,何谈兴盛之族。”在宋代义庄的实践中,“医道互助”与“教育助学”相互促进:义庄药局保障了学子的身体健康,使其能安心求学;佃户因享受到免费医疗,更加积极地履行租佃义务,确保义塾经费的稳定;而义塾培养的人才,又会反哺药局建设——范纯仁任宰相时,就曾捐赠俸禄,为范氏义庄药局添置药材,扩大诊疗范围。这种“土地养教育、教育出人才、人才兴医道、医道稳土地”的循环,构成了宋代宗族治理的完整闭环。

从跨域协同的视角来看,宋代义田契约的“土地—教育—医道”融合,与当代乡村振兴中的“教育医疗共同体”建设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国多地推行的“乡村学校+村卫生室”共建模式,正是这一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学校与卫生室共享土地资源,学校为卫生室提供场地,卫生室为学校师生提供医疗服务;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既用于学校建设,也用于卫生室的设备更新。例如,贵州省黔东南州的苗寨,将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为两部分:60用于建设乡村学校,40用于修缮村卫生室,同时规定“村医需兼任学校的健康教师,为学生讲授卫生知识”。这种模式,与宋代义田契约“医教结合”的理念一脉相承,都是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的提质增效。

宋代义田契约的智慧告诉我们:基层治理的核心,在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无论是“佃租充塾费”的教育条款,还是“设药局恤贫”的医道条款,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将宗族、佃户、学子的利益绑定在一起,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这种以契约为纽带的治理模式,既避免了“政府大包大揽”的负担,又调动了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六、契约精神的古今传承:从宋代义田到当代公益

宋代义田契约中“教育嵌入、医道融合”的制度设计,其核心是契约精神——以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精神,穿越千年时空,在当代的教育公益、乡村振兴实践中依然熠熠生辉。

从宋代的义田契约到当代的教育用地契约,变的是契约的形式(从纸质文书到电子合同)、内容(从租米缴纳到租金分红),不变的是“以契约保障公益”的核心逻辑。宋代义田契约用“一斗租米充塾费”的条款,保障了寒门子弟的求学权;当代教育用地契约用“租金反哺、土地入股”的条款,保障了乡村孩子的教育公平。二者共同证明:公益事业的长久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刚性约束,而契约正是将公益理念转化为制度规范的最佳载体。

未来,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与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从宋代义田契约中汲取智慧——通过在土地、资金、人才等资源的配置中嵌入更多“教育普惠条款”,让每一份契约都成为守护教育公平的坚固屏障,让“耕读传家”的传统智慧,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章节报错(免登录)
最新小说: 九阴传人乱入诸天 渣夫逆女靠边站,沈小姐明日新婚宴 汉鼎新章从丹阳到天下 炮灰手拿白月光剧本依旧心狠手辣 四合院:傻柱公路求生万倍增幅 小师妹超级无敌,震惊了整个修仙界! 大明朱棣:好圣孙,汝当为千古一帝! 走进不科学 搬空家产,反手把黑心家人送下乡 手机连大明,开局吓懵朱元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