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远不如法院法庭那般庄严肃穆,更像是一个解决劳资纠纷的务实场所。但今天,不大的仲裁庭内却弥漫着一股无形的硝烟。
申请人席上,坐着叶凡和林静;对面,被申请人席上,依旧是那位孙总监和外聘律师,旁边还多了一位财务部的经理,显然是准备在数据上做文章。旁听席寥寥数人,空气因紧张而显得粘稠。
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身份,宣读权利义务。程序性的环节一过,战斗立刻打响。
叶凡作为申请方代理人,首先陈述仲裁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被申请人恢复与林静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用。
他的陈述简洁有力,重点重申了对方未能就其“架构调整”和“岗位撤销”的主张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强调了解除行为程序的违法性和实体上的不正当性。
轮到被申请人答辩,对方律师显然有备而来。他没有再纠缠于虚无缥缈的“架构调整”,而是抛出了一份“新证据”——一份林静怀孕前最后一个季度的《绩效考核表》,上面有几个项目的评分被刻意打低,总体评级为“c(待改进)”。
“仲裁员,我方并非无因解除。”对方律师义正辞严,“林静在职期间,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多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基于其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这一手打得相当刁钻!直接将解除理由从“架构调整”切换到了“不胜任工作”,试图绕开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不胜任工作”解除,虽然也受限制,但并非绝对禁止,只要程序合规,仍有操作空间。
林静的脸色瞬间变得苍白,她激动地想站起来反驳,被叶凡用眼神及时制止。
“申请人代理人对该份绩效考核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叶凡沉稳应对,申请法庭给予质证时间。
质证环节,叶凡拿起那份考核表,目光锐利如刀:
“第一,真实性存疑。这份考核表仅有直接上级的单一签名,没有经过林静本人确认,也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复核或公示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份单方面制作、未经当事人确认的表格,证明力极弱。
“第二,合法性存疑。考核标准是什么?打分依据是什么?为何偏偏在林女士怀孕前夕,其持续多年的良好绩效突然出现断崖式下跌?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考核的动机和公正性。”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叶凡加重语气,直视对方律师,“即便假设这份考核表真实有效,证明了林女士‘不胜任工作’(我方坚决否认),请问被申请人:你们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她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他精准地抓住了对方逻辑链中最致命的一环!法律规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前置条件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一个无法省略的法定程序。
对方律师显然没料到叶凡对法条抠得如此之细,一时语塞。孙总监急忙插话:“我们有对她进行过口头指导和帮助”
“口头指导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培训’!”叶凡立刻打断,
“请出示正式的培训通知、培训记录、考核结果!或者,请出示你们为她‘调整工作岗位’的相关文件、通知和岗位描述!”
对方再次哑火。他们拿不出任何关于培训或调岗的书面证据。
叶凡乘胜追击,向仲裁庭提交了己方收集的证据:林静往年的优秀绩效证明、同事关于其工作能力的证言(虽未到庭,但已提交书面说明)、以及最关键的一份证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公司内部通讯录截图,清晰显示在林静被解雇后,其原岗位职责由新员工张某承接,且张某的职位名称与林静完全一致!
“仲裁员,各位请看,”叶凡将证据投影出来,
“这充分证明,所谓的‘岗位撤销’纯属子虚乌有!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以‘不胜任工作’为幌子,行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之实,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的‘三期’保护义务!其行为不仅违法,更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他的陈述有理有据,证据环环相扣,将对方的辩解拆解得七零八落。孙总监和对方律师的脸色越来越难看,那位财务经理更是低着头,不敢与叶凡对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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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叶凡全程保持了高度的专注和攻击性,每一次发言都直指要害。他不再仅仅是防守,而是主动发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法律攻势。
休庭评议时,林静紧张地看着叶凡,手心全是汗。叶凡递给她一瓶水,低声道:“放心,我们占理。”
他走到窗边,看着楼下街道的车水马龙,心中一片平静。刚才在庭上,他仿佛进入了某种“心流”状态,过去的官场经验让他能预判对方的某些套路,而扎实的法律功底则给了他破解的武器。两种经历在此刻融合,让他发挥出了超越实习律师水平的能力。
仲裁员再次入庭,宣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申请人林静的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培训或调整岗位程序,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且申请人在孕期,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群体。因此,本庭支持申请人部分请求”
裁决结果:确认解除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用。但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庭认为双方信任基础已破裂,不予支持。
虽然未能完全实现最初目标(恢复劳动关系),但在法律层面上,这是一场毫无疑问的胜利!赔偿金额远超正常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为林静讨回了公道!
林静喜极而泣,紧紧握住叶凡的手,哽咽着说不出话。
走出仲裁院,阳光正好。叶凡看着手中那份还带着油墨香的裁决书,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成就感。这不是权力的运作,而是规则的胜利;不是位置的加持,而是能力的证明。
唐若雪的电话适时打了进来。
“结果如何?”
“赢了。违法解除成立,赔偿金支持。”
叶凡汇报,语气平静中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昂扬。
电话那头沉默了两秒,传来唐若雪清晰的声音:
“嗯。回来写结案报告。”
叶凡笑了笑,收起手机。他知道,这只是他实习律师生涯的第一个胜仗。前方,还有更多的硬仗等着他。
但他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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