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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落实新律推行(1 / 1)

然而,在这表面的一片和谐之下,暗流早己开始涌动。

陈行舟年轻,资历浅,却因皇帝赏识和参与修律的功劳,火箭般蹿升至此高位,自然引来了不少人的嫉妒与不服。

更何况,他即将推动的新律,触动了太多人的利益。

“哼,不过是在陛下面前露了脸,又恰巧碰上了修律的东风,这才捡了个便宜。刑部侍郎,岂是那么好当的?看他能得意几时!”

某处廨房里,一位资历颇老却升迁无望的郎中,酸溜溜地对同僚低语。

“听闻这位陈侍郎,在地方上可是出了名的‘酷吏’,在杭州杀的人头滚滚。如今来掌刑部,又捧着那本新律,怕不是又要掀起一阵腥风血雨?”另一人忧心忡忡。

“新律新律,说得轻巧!多少年的老规矩,是说改就能改的?那些个条款,严惩买方、追究官吏失职这得得罪多少人?我看啊,悬!”

“且看着吧,王尚书那边态度不明,底下各司也都各有心思。这位陈侍郎,怕是有得头疼了。”

这些窃窃私语,陈禾即便听不到,也能感受到那无形的压力。

他深知,自己这个侍郎之位,坐得并不安稳。

要想站稳脚跟,做出成绩,就必须尽快打开局面。

而皇帝交给他的首要任务,便是落实新修订的《宋刑统》中,关于“略人略卖人”及严惩“陋习害命”等新增条款的推行。

自古以来,变法维新,无不是荆棘载途。

商鞅变法强秦,自身却遭车裂;王安石熙宁新政,最终也难免人亡政息。

新法颁布,意味着对旧有秩序和利益格局的冲击,必然会面临强大的、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

陈禾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他没有急于发号施令,而是先花了几天时间,仔细查阅了近期的案卷,特别是与人口走失、民间纠纷相关的部分,了解基层执行的现状和潜在的难题。

同时,他也分别与几位分管不同司的郎中进行了谈话,听取他们对于新律推行的看法和顾虑。

果然,谈话中,各种隐形的阻力开始浮现。

分管京师地区刑狱的刘郎中面露难色:“侍郎大人,新律严惩买方,立意虽好。然则,京师之地,权贵云集,关系盘根错节。

许多人家中仆役来历复杂,若严格按新律清查,只怕只怕会牵扯太广,引起动荡啊。”

负责文书往来和律例解释的赵员外郎则更关注技术问题:“大人,新律中对于‘明知故犯’与‘重大过失’的界定,虽有区分,但到了地方,胥吏素质不一,如何准确把握此中尺度?

若解释不清,执行不力,恐生冤狱,或使良法变成恶法。”

还有人对追责官吏的条款表示担忧:“清查旧案,追究失职乃至包庇纵容之责,固然能震慑宵小。

但水至清则无鱼,此举恐令地方官吏人人自危,消极怠政,反而不美。”

这些顾虑,有些是出于现实的无奈,有些是保守思想的作祟,也有些,未尝不是代表了某些利益群体的发声。

陈禾耐心地听着,没有反驳,也没有轻易承诺,只是将要点一一记下。

他知道,空谈大道理无用,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找到合适的突破口。

这日,他召集了相关司的官员,举行了一次小范围的议事。

“诸位同仁的顾虑,本官都己知晓。”陈禾开门见山,声音平和而清晰,“新律推行,确非易事,需循序渐进,虑周藻密。

然,陛下寄予厚望,天下百姓亦翘首以盼,我等食君之禄,担此重任,绝无退缩之理。”

他目光扫过在场众人,继续道:“关于权贵之家仆役清查,可先从近一两年内有报官记录、或来历明显有疑点的案件入手,重点打击现行和情节恶劣者,而非盲目扩大,掀起大狱。此为先易后难,敲山震虎。”

“至于律条解释与执行尺度,”他拿起一份自己草拟的文书,“本官己初步拟定了一份《新律适用问答及案例指引》,选取了若干典型情形,对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进行解释,并附上类似案例的处理建议。

可先下发各州县试行,收集反馈,再行修订完善。务求让基层官吏看得懂,会操作。”

“而对于追究官吏之责,”陈禾语气加重了些,“并非要搞得人人自危。重点在于‘首恶必办’,在于查处那些收受好处、明知故犯、甚至参与其中的蠹虫!

对于寻常失察、能力不足者,当以训诫、督促改进为主。新律之目的,在于澄清吏治,保护良善,而非制造恐慌。

但若有人敢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则也绝不姑息!”

他提出的思路,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表明了坚决推行的态度,也考虑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试图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议事结束后,官员们神色各异地离去。

有人觉得这位新侍郎思路清晰,或许真能成事;

有人则仍持怀疑态度,觉得他说得容易,做起来难;

也有人暗中冷笑,准备看他如何碰得头破血流。

随着陈禾拟定的《新律适用问答及案例指引》下发至各州县,刑部这台庞大的机器,终于开始围绕着新律的推行,发出了略显生涩却又无法逆转的运转声。

然而,正如所有人预料的那样,阻力如同暗礁,在新律的航道上悄然浮现。

最先出现问题的是在京畿地区。一份来自开封府的协查公文摆在了陈禾的案头。

案情并不复杂:城南一户姓孙的富商,家中一名婢女不堪虐待出逃,被巡街武侯拿住。

审问之下,这婢女声称自己并非自愿卖身,而是五年前被人从淮西拐来,以十贯钱的价格卖入孙家。

孙家则咬定是经牙人正规买卖,有契约为凭,对此女来历“毫不知情”。

若按旧例,此类纠纷多半是训斥主人一番,将婢女判归原主或另行发卖,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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