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安部大楼,法律外事组专用会议室。
晨光透过百叶窗,在长条会议桌上切出明暗相间的条纹。桌上堆满了文件箱、卷宗袋、外文法律典籍和正在运行的笔记本电脑。陈默坐在桌首,面前摊开着三份不同颜色的文件夹——红色是《证据转化与法律适用分析》,黄色是《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多国版本)》,蓝色是《引渡法律论证及预案》。
会议室里坐了八个人,除了陈默,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的周涛检察官、公安部法制局的两位高级法务、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的一位参赞、两名专业翻译,以及刚从春城赶回来的专案组联络员小张。每个人的眼圈都是黑的,桌上摆着空咖啡杯和吃了一半的速食餐盒。
“各位,我们已经连续工作了三十六个小时。”陈默的声音沙哑但清晰,“根据专案指挥部的命令,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定稿,随副部长级会议材料一并提交。时间紧迫,我直接说重点。”
他打开红色文件夹:“首先是证据转化。目前专案组掌握的与塔昆集团直接相关的证据分为五类:第一,现场物证,包括伪造的航行日志、毒品包装上的生物检材、弹道分析报告等;第二,电子证据,包括通讯记录、资金流向数据、卫星影像;第三,证人证言,主要是山鹰的询问笔录和录像;第四,情报分析,包括对岩吞、梭温等人的背景调查和关联分析;第五,间接证据,如吴文斌被威胁的通话记录、塔昆集团在老挝的企业网络等。”
周涛检察官接话:“从刑事诉讼角度,这五类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差异很大。现场物证和电子证据最扎实,但需要解决跨境取证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证人证言是关键突破,但山鹰是外籍证人,且是通过秘密渠道入境,他的证言在法庭上可能面临质疑;情报分析只能作为侦查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定罪证据;间接证据需要形成完整链条。”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的李参赞推了推眼镜:“程序合法性是最大的坎。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我国与缅、泰、老三国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跨境取证必须遵守‘双重犯罪’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我们通过秘密渠道获取的证据,比如山鹰的证言,需要转化为通过正式司法协助渠道获取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所以我们的核心任务,”陈默环视众人,“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完成三项转化:第一,将秘密情报转化为公开证据;第二,将单方取证转化为双边或多边联合取证;第三,将侦查线索转化为完整的证据链。”
他打开黄色文件夹:“这是《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的初稿。我们根据三国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制作了三个版本。共同点是,每份请求书都明确列举了我们需要对方提供的十七类协助事项,每一项都附有简要证据说明和法律依据。”
小张将三份请求书的打印稿分发给在座每个人。缅甸版本最厚,因为需要援引的法律条文最多;泰国版本最复杂,因为涉及敏感的管辖权问题;老挝版本相对简洁,但加入了技术援助的互惠条款。
“以缅甸版本为例,”陈默翻到关键章节,“我们请求缅方协助的事项包括:第一,提供梭温的军方服役档案和现职务信息;第二,对老虎山营地进行必要调查,并允许中方派员参与;第三,冻结岩吞及其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第四,协助讯问与塔昆集团有牵连的缅方公务人员;第五,在证据确凿时,对梭温等人采取强制措施。”
李参赞仔细阅读着法律依据部分:“这里援引了《中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还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依据充分。但问题在于,这些条约都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如果缅方认为协助请求损害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利益,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这正是我们需要在法律论证部分重点解决的。”周涛检察官翻开蓝色文件夹,“关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论证,我们准备了三个层面的论据:第一,事实层面,通过证据展示此案是严重暴力犯罪,而非政治案件,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二,法律层面,强调中缅两国都是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在打击严重犯罪方面合作;第三,政策层面,指出合作破案符合两国共同利益,有助于维护湄公河流域安全,促进边境地区稳定。”
他顿了顿:“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在法律文书中预判并回应缅方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比如,如果缅方以‘案件涉及民族武装,属于内政问题’为由拒绝,我们要论证:第一,犯罪行为本身具有跨国性;第二,受害者是中国公民,中国有保护管辖权和国民管辖权;第三,打击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不应以内部事务为由推诿。”
会议室里响起密集的键盘敲击声和翻页声。两位翻译正在核对法律术语的精确译法,法制局的法务在逐条审查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小张则在加密笔记本上接收从春城传来的最新证据材料。
上午十点,会议室门被推开,陆振华走了进来。他手里拿着一份刚打印出来的文件,神色严肃。
“各位,刚收到专案指挥部的最新情报。”陆振华将文件递给陈默,“技术组成功破解了那条从大其力发往泰国清迈的加密信息。内容是塔昆给其在泰国的一个律师的指令,要求他‘尽快处理老挝那边的资产转移,特别是波乔省的橡胶园,近期可能有麻烦’。”
陈默快速浏览文件:“这条信息能证明什么?”
“证明塔昆已经警觉,开始转移资产。”陆振华道,“更重要的是,这条信息是通过一个加密商业通讯软件发送的,软件服务器设在香港。我们已经通过合规程序,从香港方面获取了该账户的注册信息和历史记录。账户注册人正是塔昆,绑定的手机号与我们在老挝查到的他的号码一致。”
周涛检察官眼睛一亮:“这就是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塔昆本人在案发后的活动轨迹和意图。而且是通过合法程序从香港获取的电子证据,程序上干净。”
“但需要转化。”陈默立即意识到,“我们要把这条情报转化为正式的司法协助请求——请求泰国方面协助调查接收这条信息的律师,请求香港方面提供完整的账户数据,请求老挝方面监控和限制相关资产的转移。”
他看向李参赞:“这条信息什么时候能作为附件加入请求书?”
“马上就可以。”李参赞已经打开笔记本电脑,“但需要补充法律说明:香港方面提供数据依据的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泰国和老挝方面则需要援引相关双边条约。我建议单独制作一份补充请求书,专门针对这条线索。”
“同意。”陈默转向小张,“立即联系技术组,要求他们在两小时内提供完整的证据包,包括原始数据、破解过程说明、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周检察官,请您指导证据固定程序,确保所有环节合法合规。”
“明白。”周涛起身,走到电话旁开始联络最高检的技术证据部门。
会议继续。中午十二点,工作人员送来了盒饭,但几乎没人动筷。下午两点,杨洛通过加密视频接入了会议。
“陈默,进展如何?”杨洛的面容在屏幕上略显疲惫,但眼神依然锐利。
“杨局,法律文书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正在做最后的校对和整合。”陈默汇报,“最大的突破是,技术组破解了塔昆的一条加密指令,这为我们提供了直接证据。我们正在将其转化为正式的司法协助请求。”
“很好。”杨洛点头,“但我要提醒一点:副部长级会议后天就要开了,我们的法律文书不仅是提交给三国的文件,更是我们在谈判桌上的武器。所以,除了法律上的严谨,还要有策略上的考量。”
他顿了顿:“我建议,对三国的请求书要做差异化处理。给缅甸的版本,要突出案件的严重性和国际影响,施加压力;给泰国的版本,要强调证据的确凿性和内部清理的必要性,争取务实派支持;给老挝的版本,要体现援助与合作的互惠性,巩固盟友。”
“已经在这样做了。”陈默调出三个版本的对比摘要,“缅甸版本的法律论证部分增加了三页,重点论述缅方如不合作可能面临的道义压力和区域安全风险;泰国版本附上了一份‘建议清理的内部人员可疑名单’,但措辞委婉,表明是‘供泰方参考’;老挝版本则加入了中方可提供的执法装备和技术培训清单。”
杨洛满意地点头:“另外,关于引渡部分,要做最坏的打算。如果三国都拒绝引渡塔昆,我们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
周涛检察官接过话头:“我们准备了备选方案。第一,推动在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全球追逃;第二,启动资产冻结和追缴程序,通过国际反洗钱网络限制塔昆的经济活动;第三,如果塔昆出现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立即启动引渡程序;第四,在联合国相关平台提出此案,争取国际舆论支持。”
“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扎实的证据基础。”陈默补充,“所以当前最紧要的,还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从三国获取更多直接证据。只要证据链完整,塔昆就算跑到天涯海角,也终有落网之日。”
视频会议持续了四十分钟。结束后,会议室里重新陷入紧张的忙碌。
下午四点,陈默收到春城发来的最新邮件:山鹰的第二轮询问已完成,获取了更多细节,包括岩吞招募人员时提及的“老板指示”、梭温手下人员特征、以及毒品包装现场的具体情况。随邮件发来的还有询问录像和双语笔录。
“把这些内容整合进去。”陈默指示翻译和法务,“特别是山鹰关于‘老板指示’的证言,要放在突出位置。这能直接建立塔昆与案件的指挥关系。”
傍晚六点,三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终于定稿。每份都超过一百页,包括主请求书、证据附件、法律依据汇编、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摘要、以及一份专业的技术术语表。
陈默将最终稿通过加密系统发送给杨洛和陆振华审阅。一小时后,批复回来:原则同意,可提交。
晚上八点,陈默站在打印机前,看着三份厚重的法律文书一页页吐出。纸张还是温热的,墨迹未干。他拿起缅甸版本的封页,上面用中缅双语印着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致缅甸联邦共和国内政部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
这不是普通的文件。这是法律攻坚的武器,是国家意志的延伸,是十三条人命沉冤得雪的法律路径。
周涛检察官走到他身边,拍了拍他的肩膀:“陈参赞,我们在创造历史。”
陈默点头,没有说话。他只是小心地将三份文件装入特制的加密文件箱,锁好,交给早已等候在门口的机要通讯员。
“直送外交部,加急。”
通讯员敬礼,提着文件箱快步离开。
窗外,北京的夜空繁星点点。而在千里之外的湄公河畔,一场以法律为武器的跨国较量,即将进入新的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