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容积单位体系基本沿用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度量衡制度,以“石、斗、升、合”要单位,用于计量粮食、液体等散装物品的体积。以下是清朝容积单位的详细说明:
- 实际操作中,为防止运输损耗,常有“加耗”(额外征收),故民间实际征收量可能高于标准。
清朝民间使用的量器可能因地区、行业(如米行、油行)有所不同,常见“市斗”“市升”等,容积略小于官方标准。例如:
清朝容积制度继承自明朝,后期因度量衡混乱(如地方私铸量器、加耗不均),曾多次试图整顿,但未能完全统一。直至民国时期,才逐步改用公制单位(升、毫升)。
清朝容积单位以“石、斗、升、合”为核心,十进制换算,官方标准以漕斛、仓斛为基准,民间存在差异。其容积远小于现代单位,1升约合200毫升左右,是研究清代经济(如粮食贸易、赋税制度)的重要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