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两个多时辰里,陈琦从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文化,教育六个方面,阐述了他的变法改革意见,深入浅出的为众人构架了一幅全新的政治蓝图。 陈琦的政治构架,是在参考前世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和明朝的内阁制的情况下,结合中元帝国的实际情况,为中元帝国量身定制了一套符合中元帝国未来发展的政治体制。 在朝政方面,陈琦将中元帝国原本的内阁,双相,六部九卿制,进行了改制。 陈琦一方面将原本就被边缘化的内阁彻底变成了荣誉机构,不再赋予其实际权利。只是在皇帝和朝臣们对行政有了疑问以后,内阁老臣们给予一定的指导意见即可。 有点类似于陈琦前世漂亮过的政治咨询公司。 另一方面,陈琦对双相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化,固相化,不再赋予双相自由裁量权和自主决定权。将最终决策收归到了天子手中,客观上弱化了相权对皇权的干预和制约,加强了中央集权。 而在六部九卿的安排上,陈琦本着“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具体职能的不同,和具体技能需求的不同,进行了彻底的分权分治。 就像陈琦之前提到的,针对功勋之臣,功勋之后,烈士和烈士遗孤的封赏和安置工作,是需要兵部,吏部,户部,礼部和御史台等数个衙门联合办差,才能将工作完美完成。 在变法改革之前的六部九卿体制下,这件工作几乎是不可能顺利完成的。不说别的,就联合办差这一条,那些衙门,那些官员就做不到,互相的推诿,扯皮,就够将这些事儿闹个一团糟的。 所以,陈琦在改革纲要中就特别强调了,像这类明确需要多方联合办差,才能完成的工作。朝廷可以考虑抽调各个衙门中的骨干,组成一个新的部门,由这个新的部门,全权负责该项工作。 如此一来,官员们就没有了互相推诿,扯皮的借口了,这些工作就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干好了是理所应当,干砸了就是能力不足,活该被罚。 当然,朝廷对于这些被临时抽调组成部门的官员,要有足够宽容心,允许他们犯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 当他们的工作有了实际进展后,朝廷也理应不吝赏赐。 因此,陈琦在变法改革纲要中,特意说明了,针对功勋之臣,功勋之后,烈士和烈士遗孤的封赏和安置工作;朝廷可以考虑调集兵部,吏部,户部,礼部和御史台等衙门的官吏,在中枢之下建立荣军部,专门用以处理功勋之臣,功勋之后,烈士和烈士遗孤的封赏和安置工作。 根据陈琦的预计,变法改革之后,朝廷中枢及下属部门的官员数量并不会有大数量的减少,只是将那些德不配位,能不配位的庸官,懒官,赶出了朝堂,接纳更多德才兼备的文士,入仕为官。 朝廷在官员薪俸方面的支出,并没有减少太多;但是施政效率却有了质的提升。原本人浮于事,混吃等死的局面会被彻底打破。新入仕的文士会像一条饥饿的鲶鱼般,彻底将朝堂这池子死水激活。 在朝堂之外,陈琦主张中枢要最大程度的加大对地方的领导和管辖,尽可能的增强地方和中枢之间的联系。 陈琦尤其强调了朝廷监察百官,巡查地方吏治的重要性,严防官员不受朝廷监管的情况出现。 防止出现天高皇帝远,官员怠惰懒政的情况;防止官员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出现。防止因为信息不畅,导致皇权不下线的情况再一次出现。 陈琦特别强调了民心所向对于朝廷树立权威的重要意义;陈琦主张围绕着‘民为本’这一议题,编撰一整套教化官员的文章,将‘民为本’这三个字,彻彻底底的砸进官员们的脑袋里。 在经济方面,陈琦强烈的批判了现行的税赋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牵扯和制约。用一个个详实无比的具体数字,告诉了陈伽罗和一众朝臣,这些年来,朝廷到底都失去了些什么。 仅仅商税这一项,朝廷每年损失的赋税就是国库岁入的七八倍左右。 加上被地方官员贪墨和截留的部分税赋,朝廷每年损失的税银,就有数亿两白银。 而这一切,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官员和其背后的家族势力一个个赚的盆满钵满,吃的脑满肠肥的。 朝廷却拿不出钱来整军,备战,赈灾,抚恤,穷的牙都快饿干了。 因此,陈琦在改革纲要中,提出来全面深化赋税改革的建议。 建议的第一条的叫做‘摊丁入亩’,将延续了千百年的人头税免除了,加入到田亩当中。老百姓参与生产,有所收获才需要缴纳赋税;如果不参与生产,没有实际收获的情况下就不需要缴纳赋税。 尤其是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后,老百姓们生孩子就不用担心交不起人头税了。等到全面推进‘摊丁入亩’政策到全国后,中元帝国必然会迎来一次人口大爆发的。 建议的第二条叫做‘官民同赋’,将官员们的免税权剥离了。官员们除了从国库领取的薪俸无需交税外,家中的田产,铺面,商队等收益,都需要和老百姓一样,照章纳税。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收入,企图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逃避缴税,偷漏税金。 而且,为了防止官员们谎报收入,透漏税金;陈琦将官员们的纳税和官员们的升迁直接联系了起来。 对于那些不按时缴纳赋税的官员及其家族,不管该官员的考核评分多么高,在民间的威望多么大,该官员都不会被列入到升迁备选行列中,提拔就更不可能了。 如果官员及其家族出现了瞒报,谎报,漏报收入情况或已经发生了偷漏税等情况。该官员及其家族都将被朝廷按律治罪,绝无法外开恩的可能。 而且,因为官员本身就是执法者,朝廷在治罪的时候,会以‘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为由,从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