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胜诉(1 / 1)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宋佳请陆之渊申诉的案子,终于在这一天开庭了!
原本,正常流程需要法院传票送达一个月后,才可以开庭。
但因为司博南的关系,司振海那边施了点压力,再加上陆之渊的原因,把开庭的时间提前了。
原告席上,宋佳;原告律师,陆之渊。
被告席上,陆天明和当日的记者及其工作单位的台长,被告辩护律师也是当地非常有名的律师。
但此时被告辩护律师却格外的紧张,坐在那里如坐针毡,不停的用纸巾擦着额头上得汗。
那可是华国第一律啊!妈呀,我怎么会答应接下这个案子的?被告律师不禁在心里苦涩的暗道。
“法官大人,我代表原告状告江市电视台及其工作人员冯涛恶意宣传报道,诋毁我的当事人所负责的天道生物科技公司,还有付克力抄袭天道生物科技公司的产品,以假冒伪劣产品给我的当事人所负责的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得经济损失,而背后确实耀天金融楚天明恶意指示,严重得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
而且,楚天明在得知事情败漏之后竟然试图也杀人灭口,来掩盖自己的罪行,这是我们的诉状!”陆之渊一套律师服特别的神圣且庄严,此时的他气场全开,像一个将军一样。
说完,一个法警来到陆之渊面前接过递过去的诉状材料和证据,向法官席走去。
坐在最高位的三个法官,中间的中年男法官接过材料及证据,认真的看了看,皱了皱眉。
“被告,对于原告律师的指控你有什么话说?”中年法官看向被告席上几人,严肃的问道。
“法官大人,我反对!这件事我们电视台也是冤枉的,我们绝对没有恶意报道,诋毁原告的意图。”江市电视台台长这时急了,立马说道。
“法官大人,我们有证据证明江市电视台是有意报道此事,这是我们收集到的证据。”陆之渊说罢又拿出一个录音笔和一些照片,对着所有人播放了录音笔:
“江台长,我们的目的很简单,你求财,我们只要唐氏集团倒闭,这里是一百万,只要江台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行了,其他的什么都不用做。”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
“我想知道你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在我的承受能力以外,我是不会接受的。”江台长问道。
“这是我的私事,但我可以保证,绝对不会牵连到江台长。”陌生男子说道。
……
“江台长,这段对话你应该不陌生吧?而和你对话的人,已经被抓,就是他!而他就是楚天明的手下。”陆之渊一边问向江台长,一手指向被捕的楚天明的手下包世昌。
但江台长听到这段录音后,彻底的傻眼了,他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只要自己什么都不做,一百万就到腰包里了,没想到还是被抓个现形。
“被告,你还有什么话说?”法官问道。
而,江台长这时却无言以对,犹如霜打的茄子一样,失魂落魄的。
而旁边的冯涛也自知在劫难逃,也垂头丧气的。
“既然被告江意清和冯涛无话可说,本席宣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0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1194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未及时处理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1。
《刑法》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4条、第47条、第50条等均涉及网络谣言治理,包括实名制和网络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也有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规定。
江市电视台必须立刻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天道生物科技公司发布正式的公开道歉声明,诚恳地承认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之前报道所带来的一切负面影响。
鉴于这起事件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已经对天道生物科技公司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其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经法庭裁决,判定涉事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下:天道生物科技公司将获得总计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其中江市电视台需要赔付两千五百万元,江意清需支付三百万,冯涛要担负两百万,而包世昌则须赔偿两千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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