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情况,林枫并没有急于辩解。 而是决定用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些质疑。 辩解无用,只能被说成是嘴遁。 对于技术方面的质疑当然要用技术行动来回应。 林枫可以选择开发一个更复杂、炫技似的项目来回应这些质疑。 一开始林枫也确实有这个打算。 但林枫很快意识到,这样做未必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种胡搅蛮缠,叫做只谈局部,不谈整体。 质疑者们揪着《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种就事论事的姿态进行挑剔。 其实,林枫之前已经制作并发布过不少软件。 iOS应用商店里现在还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现技术实力的。 但质疑者们选择性无视了这些事实。 因此,哪怕林枫再做出一些更为复杂的项目,这些人也会继续无视。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过林枫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这些人揪着《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这两款游戏本身的代码回应质疑好了。 林枫本人在GitHub上也进行了身份认证。 同时也将《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文件一并进行了上传,并选择了开源。 这里需要强调,开源不等于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来,开源有可能被理解为“做嫁衣”。 甚至有人会误解为林枫自降身价,把自己的劳动成果拱手让人。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林枫在上传代码时,选择了GPL开源协议。 这是一个自由软件许可协议,赋予用户使用、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但也带有明确的限制条件。 GPL协议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用户的自由,要求基于GPL软件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样必须公开源代码,并采用相同的协议。 这就意味着,虽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枫的代码。 但他们的成果也必须同样开源。 同时必须同样遵循GPL协议。 无法私自将其用于商业化。 通过选择GPL协议,林枫有效避免了“白给”的局面。 确保那些打算拿代码闭源商业化的人无法获利。 当然,进一步的疑问也会出现。 开源协议真的有约束力吗? 理论上讲是有约束力的。 开源协议确实具有法律效力。 某种程度上来讲,开源协议是一种经过法律条文规范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用来规定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的权利和义务。 开源协议是一种法律合同,类似于传统的许可证,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发软件的规则。 当开发者将代码发布并附带开源协议时,用户在使用、修改或分发这些代码时,实际上是在遵守协议的条款。 这种关系构成了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开源协议的核心在于版权法。 软件的开发者在创建作品(如软件代码)时,自动获得其作品的版权。 开源协议是在这种版权基础上,赋予其他人特定的权限。 根据开源协议的不同,开发者可以决定允许用户做什么,比如使用、修改或分发软件。 在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下,开发者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发软件,但要求任何基于该软件的衍生作品也必须公开源代码,并继续使用GPL协议。 这是通过法律(版权法)来强制执行的,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条款,版权持有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当然,前面也说了只是理论上具有约束力。 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确,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于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