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身体都挺好的,偶尔回去住几天倒是可以,我也不想老是麻烦他们,就让他们过他们的自由生活吧,我不想掺和。” “是啊,我总不能和老婆住在一起,又多个别的女人和我们一起住吧?” “我真的想有个人陪着,你又不依,我有点离不开你了……” “离不开也得离开,现在就将就点吧,我们只是合住的伙伴,你不介意,我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我的老伴一来,我们的合住就结束了。我们是朋友,就是朋友,界限一定要分清啊。” “陷入情感的女人是不幸的,我就是那个人。”莫盈可感慨地说,“只要你知道我对你好就行了,也希望你心里能有我。” “我要是再有你,就会也陷入情海了,还是保持距离的好。” “我叫你保持距离,”莫盈可绕过桌子一下抱住了他。 “你呀,太淘气了,真不像一个矜持的女人。在外面倒是挺沉稳的,一到家里你就什么也不顾了,还耍娇!” “说真的,你的内人来了,我就得走,我真的会感到孤独,我已经不想和你分开了,即使我们不会发展到不可收拾,我也愿意和你住在一起,只要你能陪着我就行。” “这是个矛盾的问题,我会站到老婆一边,即使你不愿意听,我也要说,我不会滑变到你那一边的,也希望你能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我有点进退两难了,好像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在谈判,我在争取一个无理的要求,也再勉强一个忠诚的男人做出违背意愿的事情。” “我没想到在我人生的经历中也会经历野史的洗练,可能是我太柔弱了,不忍伤及到对方的感受,对你的态度也算是我的一个错误,我不该默认你的热情,也不该容忍你的放任,我有点怜香惜玉了,我们做个好朋友吧,或者做个像人们常说的「至交」,这样我们都无忌了,也不会发生进一步的暧昧了。” “说得倒容易,可是我却做不到,我还想和你更好点。” 饭后莫盈可一个人闷在屋里,庞凤刚也即兴写起了一篇杂谈,文如下: 建筑业的奥秘深不可测,作为常规的施工单位,多处于夹缝中苟延残喘的边缘,而《建筑法》多是制约施工企业的,试举一个例子来看,《法》中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因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那么试问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又当何论呢? 这个问题让人深思。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难道建设单位就有特权可以不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吗?难道只有通过法院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一方面,建设单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一些建设单位可能故意拖延付款,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然而,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次,施工单位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避免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款被拖欠。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总之,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让他们不敢轻易拖欠工程款。毕竟,公平、公正、合理的建筑市场秩序才是大家所期待的。 如果有民工上访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将会采取措施进行制裁。他们可能会拒绝开具“不拖欠民工工资证明”,或者将该施工单位列入公信力平台的黑名单之中。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无法参与工程投标,从而丧失了生存的机会。这无疑是一种掐住咽喉的致命举措,让人喘不过气来。然而,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他们不履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除了亡羊补牢地诉诸法律之外,似乎并没有其他更好的维权手段可供选择。 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看,这种情况是否对施工单位过于不公平呢?当前,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的钱,施工单位又欠劳务公司的钱,劳务公司再欠民工的钱,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条。追根溯源,问题的主要根源并不在于施工单位,而是在于建设单位。这个症结越结越紧,最终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让所有人都陷入困境。 这种对施工单位严重偏重的行政制约手段,实在让施工单位苦不堪言,几乎快要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施工单位作为实际干活的一方,同样也是受害者。 按照平等原则,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应该处于同一层面。施工单位需要盈利,劳务公司同样如此。那么问题来了,当劳务公司完成工作后,施工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工钱;然而,当施工单位也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时,建设单位却可以选择给或者不给工钱。这是什么荒谬的逻辑啊! 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建设单位竟然明目张胆地违背这个常理,简直就是天理难容! 说到这里,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同情,有感知的人会不安,有心知的人会愤怒,有自知的人会感到恐惧和惆怅...... 咳,那些被建设单位拖累的施工单位想想别的办法吧,不然就撕破脸走法律程序吧。 文思如流水,洋洋洒洒,不多会儿便写就这长长的一大段,按以往的习惯,他会搁置几天再行改稿,让思路陈化几天。